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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杨文玲、杨文琪与杨嘉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玲,杨文琪,杨嘉珍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杨文玲。委托代理人贾建辉,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文琪。委托代理人杨文玲,基本情况同原告杨文玲。被告杨嘉珍。委托代理人徐桂玲。委托代理人周文龙,石家庄市长安北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文玲、杨文琪诉被告杨嘉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玲、杨文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玲、杨文琪撤回起诉。案件���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原告负担1450元,被告负担3000元。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乾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