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娟与刘作涛、杨清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娟,刘作涛,杨清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高娟。被告刘作涛。被告杨清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娟与被告刘作涛、杨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440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姜厚革人民陪审员  沈广香人民陪审员  庞乐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原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