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文波与张馨月、谌伦峰、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90号原告吴文波,男,生于1982年6月10日,汉族,住华蓥市。被告张馨月,女,生于1965年2月1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谌伦峰,男,生于1962年12月3日,汉族,住华蓥市。被告王钢,男,生于1974年2月26日,汉族,住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吴文波诉被告张馨月、谌伦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波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谌思彤、张馨月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巷×号×幢×号房屋属谌思彤遗产部分(谌思彤与张馨月共有),谌思彤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玉桂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46万元为限。原告吴文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谌思彤、张馨月名下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巷×号×幢×号房屋属谌思彤遗产部分(谌思彤与张馨月共有),谌思彤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玉桂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46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世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洪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