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卓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曾用名卓某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25日被逮捕,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卓某伙同叶某某、卓某甲(均已判刑)、叶某甲(另案处理)在五华县华城镇兴中村廖连塘叶某乙(长期外出)的老屋内,用扑克牌开设“九点半”赌档进行赌博,赌注为10元至2000元人民币���等,每天有二、三十人参赌,从中抽水牟利,被告人卓某分得约人民币2000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卓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卓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伟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