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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耿民初字第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安刚、江苏百丽安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百丽安服饰有限公司、张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刚,江苏百丽安服饰有限公司,张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耿民初字第0828号原告李安刚,居民。委托代理人倪宝龙。被告江苏百丽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刘集镇周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肖岳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惠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刚诉被告江苏百丽安服饰有限公司、张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