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法民初字第09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9695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夏,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