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