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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