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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邓文武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邓文武,男,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柳沐青,吉林富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法定代表人:田利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莉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红,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业,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邓文武承担,原告邓文武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1282元,退回原告邓文武11232元。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