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国刚与被执行人蔡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刚,蔡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任国刚,男,汉族。被执行人蔡云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任国刚与被执行人蔡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的(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鄂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