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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黄裕乾、王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裕乾,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王术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黄裕乾、王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8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318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法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