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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任中顺、刘书洲等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中顺,刘书洲,李腾,张吉太,张胜利,郭锡智,李二根,陈某甲,牛某甲,张某甲,崔某甲,王某甲,任某甲,程某甲,陈冬冬,任某乙,崔建华,郭某甲,祁某甲,李某甲,师某甲,郭某丁,王某乙,刘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戊,郑某甲,李某乙,任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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