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8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顾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844-2号申请执行人顾某甲。被执行人:顾某乙。申请执行人顾某甲与被执行人顾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邹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顾某乙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顾某乙在南屯电力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顾某乙在南屯电力分公司的收入1250元。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惠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