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浩与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号原告陈浩。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牛志强,村委会主任。原告陈浩诉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徐官屯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浩和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牛志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为徐官屯村室外工程,工程总造价2185139.76元,合同约定工程开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后,付20万材料费。以后每月付款一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付至总造价的95%,竣工结算完成后7日内工程款一次性付清。该工程于2013年10月1日开工,同年12月5日竣工,但是被告仅在2014年1月26日支付150万元,剩余工程款685139.76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并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认可原告所说,因当时村里没钱所以没给。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9月28日,中标承包小赵庄乡徐官屯村室外工程。工程包括村内道路的硬化、给排水管道的敷设安装、房屋散水及台阶坡道的浇筑。双方约定本工程按照2012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及2012河北省费用定额及施工时期沧州市造价信息,以及市场的材料加工编制预算,预算额为2185139.76元。此工程款通过徐官屯村委会审核,双方最终确认本工程款为2185139.76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并通过徐官屯村委会验收合格。2014年1月6日,徐官屯村委会拨付原告工程款150万元,尚欠685139.76元至今未付。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预算书及徐官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一份。被告对欠款的事实及证据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程并通过被告验收,其主张的被告所欠工程款685139.7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依法将所欠工程款685139.76元拨付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区小赵庄乡徐官屯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685139.7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