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朱海亮与何造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亮,何造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朱海亮,男被告何造香,女原告朱海亮与被告何造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海亮考虑到子女的身心成长和家庭和睦,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亮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朱海亮承担。审 判 长 袁伟珍人民陪审员 朱智慧人民陪审员 朱亮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剑附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