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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元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元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银元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国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银元素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适用普通程序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珂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鲍金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