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徐广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广录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787号罪犯徐广录,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长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广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徐广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徐广录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至2007年间,在担任长春大学后勤处处长、兼任长春大学综合楼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被告人徐广录利用职务之便,总计受贿人民币547000元,其中人民币510000元,美金5000元(折合人民币37000元)。判决追缴其54.7万元赃款。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安全巡视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1.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徐广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罪数额巨大,且未能退缴赃款,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广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