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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舟执民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顺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顺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舟执民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吴蓬苗。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宏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4)浙民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7774538元和利息。但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安市於潜镇金家花园7套房产(金家花园9幢106-202室、9幢107-203室、9幢504室、9幢505室、9幢604室、9幢605-704室、9幢603-703室)予以拍卖,2015年2月4日,曹中明(公民身份号码:××、汪立琴(公民身份号码:××)以3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顺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安市於潜镇金家花园7套房产(金家花园9幢106-202室、9幢107-203室、9幢504室、9幢505室、9幢604室、9幢605-704室、9幢603-703室)归买受人曹中明、汪立琴共同所有。临安市於潜镇金家花园金家花园9幢106-202室、9幢107-203室、9幢504室、9幢505室、9幢604室、9幢605-704室、9幢603-703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曹中明、汪立琴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红伟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