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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灵仁与唐心炳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心炳,李灵仁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一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心炳,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周岭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晋红兵,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灵仁,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心炳因与被上诉人李灵仁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心炳的委托代理人周岭清、晋红兵,被上诉人李灵仁的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洪        平审判员 胡邦圣代理审判员台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