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1983年5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委托他人办理伪造的编号为“哈房权证香字第10010659**号”、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并于2011年12月份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通过中国平安保险代理公司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担保,在中国光大银行贷款人民币4万元,并约定每月还款1277.77元,赵某甲在还款九个月后不再归还,平安保险公司按规定向光大银行先行赔付贷款31913.23元。截至案发,赵某甲欠平安保险公司共计人民币48146.16元。案发后,赵某甲已归还全部款息。经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核实“哈房权证香字第1001065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李某甲。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8日将被告人赵某甲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对帐单、贷款合同、还款单、查档单、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李某甲购买房产交易明细及房产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人李某乙、赵某乙、李某甲、侯某某证言、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滨生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姜 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