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俊蓉、张兴恒申请执行张俊、张发富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蓉,张兴恒,张俊,张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阁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蓉,女,生于1984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张兴恒,男,生于2006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张俊,男,生于1977年4月26日。被执行人张发富,男,生于1951年7月19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剑阁民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俊蓉、张兴恒申请执行张俊、张发富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俊、张发富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