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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梁胜印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0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于安徽省宿州市,农民。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代理检察院郑玉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芦村,将本村幼女杜某(2007年2月26日出生)、周某乙(2008年10月12日出生)、梁某(2008年9月10日出生)骗至家中,以给这3个小女孩糖果吃为诱饵,分别抠摸杜某、周某乙、梁某的阴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芦村,将本村幼女杜某(2007年2月26日出生)、周某乙(2008年10月12日出生)、梁某(2008年9月10日出生)骗至家中,以糖果为诱饵,分别抠摸杜某、周某乙、梁某的阴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门诊病历,证明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梁某、杜某进行妇科检查的情况。二、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梁某某抠摸梁某阴部致出血,内裤染有血迹。符离派出所民警对梁某内裤拍照并提取该内裤。三、被害人陈述1、梁某陈述,称2014年10月19日上午他和周某乙、杜某佬姥(指梁某某)家,姥姥就拿糖给她们三人吃,把门插上了,用右手插她裤子里面摸她的屁股,将手指头插进她尿尿的里面扣了三、四分钟,抠痛了,淌血了。姥姥摸了杜某,又去摸周某乙的屁股(生殖器),周某乙哭了。晚上她睡觉的时候,妈妈看到她的裤头上有血,尿尿的地方肿了,她就给妈妈说了。2、杜某陈述,称老头用右手插她裤子里面摸她的生殖器,然后又去摸周某乙、梁某的生殖器,周某乙、梁某都哭了。3、周某乙陈述,称2014年10月19日上午,她和杜某、梁某在庄路上玩,有个老头子也跟她们在一起玩。这个老头说:“你到我家,我给你们拿糖吃”。到老头家后老头将大门从里面插上了,给她们每人一块糖,就用手先插杜某裤子内摸杜某的生殖器,接着摸她的生殖器,抠疼了,她就哭了。老头又用手插梁某裤子内抠摸梁某,将梁某抠哭了。她们三人就要走,老头开门后她们就跑了,梁某尿尿时说痛,被老头抠淌血了。4、证人周某甲(梁某的母亲)的证言,证明她女儿梁某和周某乙、杜某被梁某某猥亵了。2014年10月19日晚上7点多钟,她脱女儿梁某衣服睡觉时,发现梁某裤头上有血,生殖器淌血肿了,梁某对说是梁某某用右手抠的。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称2014年10月19日上午9点多钟,在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芦村五组,梁某、杜某、周某乙三个小女孩到他家,他把大门关上,三个小女孩看到糖果就拿着吃了。三个小女孩说腿痒痒,就让他拿花露水抹。他先用右手给杜某的生殖器抹了花露水,接着给周某乙的生殖器抹的,最后给梁某生殖器抹的花露水。三个小女孩要走,他就将大门打开,三个小女孩走了。他用右手摸三个小女孩生殖器,是抹花露水的。是否将手指头插入三个小女孩生殖器内想不起来了。杜某、周某乙、梁某三个小女孩的年龄都是5、6岁左右。其他证据材料一、案发与抓获经过,本案系2014年10月20日8时15分周某甲通过110报警而案发。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其儿子梁立峰的陪同下到符离派出所投案自首。二、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梁某某身份事项。被害人梁某身份事项;被害人周某乙身份事项;被害人杜某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达到满足色欲的目的,抚摸幼女梁某、周某乙、杜某性器官,侵犯幼女身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洲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李家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