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合肥常泰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常泰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2号原告:合肥常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贾刘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建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贾刘平,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担保人:何凌琳,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常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常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建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合肥常泰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建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贾刘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北路与清溪路交叉口商办楼门面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人民陪审员 李长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