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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邹千里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96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富杰,主任。委托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珍,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千里,住上海市金汇路***弄***号***室。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诉被告邹千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信费3,043.49元、违约金2,082.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薛 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