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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一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福,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福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香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李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李福通过手递手报纸上被害人方某某发布的征婚信息,编造“李发”的虚假名字并谎称其是黑龙江省军区后勤处副处长,以谈恋爱的名义与方某某电话联系,骗取方某某的信任。同年3月,李福在大兴安岭地区方某某家中,以其亲属急需用钱、请朋友吃饭、经营农家院饭庄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方某某钱款18500元。同年4月,李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附近博客旅店和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街附近迈腾旅店居住期间,以其军官证、工资卡被部队扣留不能领取工资、填补部队亏空、报销票据需要送人情费等虚假理由,先后共骗取方某某钱款24400元。综上,李福冒充军人骗取方某某钱款共计42900元。李福于2014年4月17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身上依法收缴赃款7400元并返还方某某。上述事实,有经过原审法院当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事实。2、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实李福编造“李发”的名字并谎称是现役军人,编造虚假理由多次骗取其钱款。3、证人庞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李福自称是部队现役军人。4、黑龙江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情况说明证实省军区没有“省军区后勤处”这一机构,李福不是省军区工作人员。5、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龙江银行卡对账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方某某交给李福的钱款数额。6、公安机关出具的讯问李福监控视频证实侦查机关在对李福讯问时未使用刑讯逼供。7、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向李福亲属调查核实李福的出生日期。8、被告人李福的供述供认其谎称是现役军人,编造虚假理由多次骗取方某某钱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福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身份,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损害军队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李福在公安机关多次作出有罪供述内容基本一致且比较稳定,与被害人方某某证实李福自称是现役军人,编造虚假理由骗取其钱款的陈述、证人庞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方某某银行卡对账单等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李福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及数额;讯问监控视频证实侦查机关未对李福采用刑讯逼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福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李福以没有冒充军人,没有骗方某某的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福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李福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有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有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李福冒充军人的行为损害了军队的声誉,败坏了军人的形象,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对上诉人的无罪辩解,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国涛代理审判员  乔 岳代理审判员  曲洪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睿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