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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50号原告:陈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鲍某,男,1970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0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献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