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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汉执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与董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汉执字第3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中路**号。被执行人董宁。被执行人董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宁、董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宁名下房产,扣划被执行人吴雪名下存款,另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