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钟俊辉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城居委会新埠大道9号经营无牌性用品店,期间在店铺售卖甲锷素、粒粒挺、鹿茸藏鞭包等壮阳药。2014年9月25日19时许,民警去到该店铺检查,当场查获“甲锷素、粒粒挺、鹿茸藏鞭包等壮阳类药品54盒。经认定,起获的54盒药品中有24盒为假药。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起获的“A级伟哥”药片中有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220mg/kg。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假药的指认笔录;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告知书;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被告人钟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钟某某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经审查按假药论处的20种药品,包括“甲鳄素”1盒、“粒粒挺”2盒、“鹿茸藏鞭宝”1盒、“百交不泄”1盒、“力加力”1盒、“天下第1棒”1盒、“美国伟哥100”1盒、“A级伟哥”5盒、“玛卡浓缩片”1盒、“极品黑金刚”1盒、“金虫草”2盒、“益肾补精丸”1盒、“硬得快”1盒、“速勃延时王”1盒、“延时专家”1盒、“圣之源蚁力神”1盒、“第三代蚁力神”1盒、“巨根”1盒,上述药品均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钟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假药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综合考虑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因本案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假药“甲鳄素”1盒、“粒粒挺”2盒、“鹿茸藏鞭宝”1盒、“百交不泄”1盒、“力加力”1盒、“天下第1棒”1盒、“美国伟哥100”1盒、“A级伟哥”5盒、“玛卡浓缩片”1盒、“极品黑金刚”1盒、“金虫草”2盒、“益肾补精丸”1盒、“硬得快”1盒、“速勃延时王”1盒、“延时专家”1盒、“圣之源蚁力神”1盒、“第三代蚁力神”1盒、“巨根”1盒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