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兆喜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喜,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张兆喜。被执行人:李杰。案由:民间借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兆喜等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