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加益与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林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益,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林水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监字第00004号再审申请人李加益(一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姜达昌。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林水利局(一审被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张炽昌,局长。再审申请人李加益(一审原告)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农林水利局(一审被告)不履行颁发渔业捕捞证行政许可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海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加益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2010)海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恢复(2005)海渔内第009号许可范围。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加益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海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2010)海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一审原告李加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在开庭过程中,一审原告李加益申请撤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连行终字第0073号行政裁定书,准许一审原告李加益撤回上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9号规定,只有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而本院作出的(2010)海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并经过二审开庭审理,之后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李加益的再审申请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加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王 毅审判员 刘素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起抗诉。对第二审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是否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