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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肖汉勤与陈林景、陈灿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汉勤,陈林景,陈灿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肖汉勤,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林景,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恩平市人,现住恩平市。被执行人陈灿光,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罗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108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1360元、保全费5000元和申请执行费138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林景所有的座落于恩平市恩城镇x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抵作他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