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潼刑初字第0028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韩某,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春峰,北京市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邓飒、被告人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黄春峰、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8日,被害人董某某被骗至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一传销窝点。为防止董某某逃跑,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等人采用语言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逼迫董某某交出随身财物、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又采取威胁、殴打、看管、监视等方式,限制董某某人身自由,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期间董某某吃饭、上课、入厕、睡觉均有人陪同看管,防止其逃跑。2014年3月27日,董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供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被害人董某某陈述;公安机关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不讳,且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从犯,也系被害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系从犯,与同类犯罪相比,赵某的主观恶性及本案的危害后果均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被害人董某某被骗至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一传销窝点。为防止董某某逃跑,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等人采用语言威胁、体罚、殴打等方式,逼迫董某某交出随身财物、手机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又采取威胁、殴打、看管、监视等方式,限制董某某人身自由,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期间董某某吃饭、上课、入厕、睡觉均有人陪同看管,防止其逃跑。2014年3月27日,董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认定上述事实上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佟某某供述证,2013年10月,我被骗到西安市临潼区加入了传销组织。2014年3月19日,我们位于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一户三层民宅的寝室(传销窝点)中来了一个新人董某某。他发现事情有些不对准备离开时,被我们寝室其他十几个人从寝室门口推了进来,然后打倒在地上。按照传销组织的安排,由我扮演“黑老大”的角色。我进寝室后,先拿了个凳子坐在董某某面前,然后让董某某把身上的东西都拿出来,他就把手机、现金、银行卡等物品拿了出来。后来我们让董某某做俯卧撑和上下蹲,他要不做我就吓唬说要砍了他、卖了他的人体器官之类的话,其他人站在一旁帮助我一起吓唬董某某。吓唬之后董某某还是不听话,张某某、朱某某和我就将他打了一顿,打的方式是踹了几脚、我打了几个耳光,他害怕了才乖乖做起了俯卧撑和上下蹲。之后由毛某某给董某某讲传销的规矩。晚上睡觉时他被安排在里面靠墙的铺位,毛某某和他一个被窝,门也上了锁防止逃跑。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我们上传销课时,董某某哭了,毛某某、张某某和我将他从听课的地方带到寝室里拳打脚踢了一顿。董某某不愿待在我们寝室,但他不敢提出来,他知道我们不可能让他离开。按传销组织的规矩,新人在没有考察清楚传销这个行业前不能走,其实就是要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我们寝室的传销人员除我之外还有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苏某某、朱某某等十人,全都参与了看管董某某。董某某在我们寝室待了8天时间,他的一切行为都在我们的绝对监视下,不能离开寝室半步,直到3月27日下午17时被警察解救。(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2013年7月份我被骗进了传销组织。因为我业务能力强,成为传销窝点的管家,负责窝点里平时的人员管理和日常生活开销,窝点里谁有什么事都要和我说一声,来了新人主任也会通知我。2014年3月19日左右的下午15时许,我们传销窝点的主任发信息说有个搞电焊的新人要过来,让我去接,我在临潼区东三岔临潼宾馆附近接到新人董某某,并和他坐出租车回到位于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小寨村一处三层民宅的传销窝点。我将董某某带进传销窝点三楼上课的房间,当时里面有两、三个人,我打开门让董某某进屋,自己去上厕所。大约5分钟后我再进房间时,看到董某某在做俯卧撑,后来他趴在地上做不动了,我过去在他腿上踢了三、四脚,佟某某、朱某某也过去踢了董某某几脚、打了几拳。我控制董某某的胳膊和肩膀将他压在地上,他的腿在地上乱踢,又有两个人过去压住他的腿,过了5分钟左右他不动了我就松手了。接下来佟某某让董某某做上下蹲,大约10分钟左右他就做不动了。之后佟某某安排董某某在寝室中间睡觉,毛某某睡在他身边负责看管。第二天早上吃饭时,看到毛某某坐在董某某身边,我就知道毛某某是董某某的师傅了。早上8时左右,我们传销窝点准备上课,董某某被毛某某带到男生寝室,我跟着进去后看到佟某某也在里面,佟某某让董某某别哭,董某某还在哭,佟某某就在董某某脸上扇了几巴掌,我也在他腿上踢了五、六脚,后来毛某某和我一起把他按在床上,我又在他腿上踢了几脚就走了。之后董某某被我们所有人看管起来,他做什么都要向毛某某说,征得同意后在毛某某监视下完成,上厕所由我们传销组织成员轮流陪着,上课、聊天、睡觉都和传销组织成员一起,平时我们传销窝点的门都是反锁着的,我拿过钥匙,别人也拿过,这样做都是为了防止他逃跑,直到3月27日警察到我们窝点将董某某解救出来。董某某来我们窝点后,手机和随身物品都被我们收走了,目的是不让他报警或与外界联系。毛某某作为董某某的师傅,主要负责看管董某某,我们传销窝点除我以外,佟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等人都参与了对董某某的看管。我们看管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了解传销行业后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我曾和董某某聊天,他说想回家,因为我们一直有人看管,他只能待在我们传销窝点。(3)被告人毛某某供述证,2014年2月15日左右我被骗加入了传销组织。3月19日下午,我在传销窝点看见有个人在做上下蹲,后来知道这个人叫董某某。我们传销组织的规矩,每个新人来的时候都要做上下蹲,这样做是消耗新人的体力,防止他逃跑。当时我们传销寝室的佟某某(扮演黑老大)、张某乙、张某某等人都在旁边看着新人坐上下蹲,做完上下蹲后我们就换着问董某某问题,这样做是为了了解新人的家庭情况,并且让新人对我们放松警惕。后来我被佟某某安排做新人董某某的师傅,晚上我就带着董某某睡觉去了,在睡觉的时候,我们安排董某某睡在寝室的最里面,我睡在他旁边,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新人逃跑。到了第二天上午,我们起床洗漱完后,就给董某某讲述传销课程,他不看黑板,一直低着头,佟某某和张某某就在董某某的腿上踢,我也在他的腿上踢了两脚。这几天董某某的一切活动都是在我们的绝对监视下,防止他逃跑。直到27日下午5点多,警察来到我们寝室,将我们全部带回了派出所。是佟某某安排我做董某某的师傅。师傅的主要职责就是看管新人,让新人安心考察,更快的加入传销组织。我们寝室的所有人都看管过董某某,他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我们的绝对监视下进行的,其中我跟着董某某上过好多次厕所,并且晚上睡觉我一直都睡在他旁边。我们传销窝点位于临潼区城中城的一户三层农宅里,我们寝室就在这三楼的五间房子里。(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2014年1月份我因找工作被骗进入了传销组织。3月19日晚上,我跟另外一个人在寝室呆着,这时董某某被带进来了。董某某看了几眼转身就往门外走,我们寝室其他人就把董某某堵住并推进来,后来又将他摁在地上,等他安静了才把他扶在椅子上坐着。这时佟某某就扮演“黑老大”吓唬他,对他说你来了就是来考察行业的,如果不听话就把你的器官卖了。这时董某某很害怕,佟某某问他什么他就回答什么。佟某某让董某某做上下蹲、俯卧撑,做了一阵子董某某就不做了,我们就吼着让他继续做。董某某说他实在做不动了,一边喊救命一边挣扎,我们就将他按倒在地,捂住他的嘴,一起围着打他,在他身上用脚乱踹,我和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乙、朱某某、赵某、韩某、苏某某、唐某某等人都打了董某某,具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他不胡闹了,我们让他继续做上下蹲,做了一阵子他说做不动了,我们就睡觉了。晚上董某某跟他师傅毛某某一起睡在寝室最中间,我们都要看管他,防止他逃跑。第二天早上洗漱完后,董某某要上厕所,我们有人跟着让他在楼道的桶里上厕所,上完厕所后我们就在寝室里和他玩游戏。第二天早上上课的时候,董某某哭哭啼啼的不好好听课,我就给张某某使了个眼色,意思是让他把董某某带出去谈谈心,张某某就将董某某拉到我们睡觉的寝室里。过了十几分钟,董某某又被带回教室了。我和寝室的其他人都看管过董某某,我们和董某某一直在一起没有出去过,他的一切行为都在我们的绝对监视下进行的,直到27日下午5时许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们传销窝点在临潼区城中村的一处三层民宅的三楼。(5)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2014年2月,我因找工作被骗加入了传销组织。3月20日左右的一个晚上,在我们传销窝点,我被人从自己寝室叫到另一寝室。我们推门时,看到新来的董某某要往外走,我们就将他推进寝室按在椅子上坐着。佟某某对他讲,如果不听话就将他的器官卖了,董某某很害怕,佟某某问他什么他就回答什么。后来佟某某让他做俯卧撑和上下蹲,做了一阵他停下了,我们吼着让他继续做,他就往门口冲,我们将他按倒捂住他的嘴,并一起围着打他,他就不敢胡闹了。我们让他继续做上下蹲,直到他做不动了。晚上董某某就睡在寝室的最中间,我们都要看管他,防止他逃跑。第二天早上,董某某上厕所有我们的人跟着,上完厕所我们就在寝室和他玩游戏,我和他聊天时如果他回答慢了我就在他头上打两下。中午饭后,我们跟董某某一起上传销课。我们和董某某一直在一起没出去过,他的一切行为都在我们的绝对监视下进行,直到3月27日下午警察将我们带到派出所。(6)被告人韩某供述证,2014年1月5日左右,我被骗加入传销组织。3月19日下午,佟某某说有新人来,要我们配合吓唬新人。新人就是董某某,他来后被带到寝室里面的房间,他不愿意留下想离开,我们的“黑老大”佟某某过来,董某某准备往外跑时,被我们的人抓住,他想挣脱,佟某某、张某甲、张某某、毛某某就把他按倒在地,董某某反抗用脚蹬人,并大喊救命,张某甲捡起一块抹布想塞住他的嘴,董某某就在张某甲的手上咬了一口,我们其余人就踢董某某,我在他腿上踢了两脚,董某某就不再反抗。佟某某、张某甲、张某某、毛某某按住他的胳膊和腿把他压在地上,我们在旁边喊让他老实点。佟某某又让放开董某某,让他坐在凳子上,接着让他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董某某掏出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放在地上。佟某某接着让董某某做俯卧撑和上下蹲,直到做不动了,我们就让他待在我们传销窝点。之后佟某某安排毛某某做董某某的师傅,我们窝点的人把他看管起来,他吃饭、上课、上厕所都有人看管,晚上睡觉被安排在寝室最里面,毛某某睡在旁边,寝室的门被佟某某从外面反锁,防止他逃跑。第二天或第三天早上,张某甲给我们上传销课,董某某没有好好听课,佟某某将他叫到隔壁寝室,张某某也在那里,我听到里面有打人的声音,后来董某某被带出来。这几天董某某的活动都在我们的绝对监视下,防止逃跑,直到3月27日警察将他解救出来,将我们带到派出所。董某某提出过要离开,但按照我们传销组织的规矩,新人在没有考察清楚传销这个行业前不允许离开,其实就是要他交钱加入我们传销组织,这样我们才能赚到钱,所以我们肯定不能让董某某离开。我们所有人都看管过董某某,也都打过董某某。我们寝室人员除我外有张某某、佟某某、张某甲、毛某某、朱某某、张某乙、赵某、苏某某、唐某某、王某某。(7)被告人唐某某供述证,2014年2月2日左右,我被骗成为传销组织的一员。3月19日下午,张某甲在我们传销窝点客厅说有新人来,要我们配合吓唬新人。新人董某某到来后被带进寝室里面的房间,董某某想走,我们不让他离开,他就将头往墙上撞。扮演“黑老大”的佟某某过来,董某某往门外跑被抓住了,他想挣脱逃跑,我们寝室的人一起将他按倒,我按着他的手,他用脚蹬人,还大声喊救命,张某甲从地上捡起一块抹布塞住他的嘴,让他不能喊,期间董某某还在张某甲手上咬了一口,其余人就用脚踢董某某(我按着他的手,没机会打他)。董某某被打后害怕就不敢反抗了,佟某某、张某甲、张某某等人就按住他的胳膊和腿,其他人在旁边喊让他老实点。“黑老大”佟某某让放开董某某,让董某某坐在凳子上,佟某某接着让董某某将身上的东西掏出来,由张某甲把董某某掏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全部拿走了。佟某某接着让董某某做俯卧撑和上下蹲,目的是防止新人逃跑,董某某实在做不动了,佟某某就安排毛某某做董某某的师傅,师傅主要负责看管新人。晚上睡觉时董某某被安排睡在寝室最里面,毛某某睡在他旁边,寝室的门被佟某某从外面反锁,防止董某某逃跑。第二天早上张某甲给我们上传销课,董某某没有好好听课,中途我上厕所回来时看见隔壁寝室里有张某某、佟某某和毛某某,我听到里面有打人的声音,后来董某某被从里面带出来。之后我和窝点的其他人一起看管董某某,和他一起做游戏、聊天,陪他一起上厕所,给他讲传销知识,不让他逃跑或与外界联系,直到3月27日董某某被解救出来。我们窝点所有人都打过并看管过董某某。(8)被告人赵某供述证,2014年2月,我被骗加入了传销组织。3月18日左右下午18时许,我们寝室来了一位新人董某某。当时寝室外面有我及佟某某、韩某、张某乙、苏某某、王某某六人,寝室里面有张某甲、朱某某在打牌。董某某在寝室里待了几分钟推开门准备逃跑,我们外面六个人就将他推进寝室,董某某趴倒在地上,我们六人将他按住,我用拳头在他背上打了几拳,其他人也对他拳打脚踢。董某某喊救命,佟某某就掐住他的脖子,张某甲用毛巾塞他的嘴,结果董某某在张某甲手上咬了一口,张某甲就用脚跺了董某某几脚。董某某挣扎着翻过身平躺在地上,张某甲又踩在他胸口。我们把董某某拉起来,佟某某就拿了一个凳子坐在中间扮演黑社会老大,我们站在他身旁扮演他的手下,目的是吓唬董某某。佟某某让董某某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掏出来,掏完后又让董某某做俯卧撑和上下蹲体罚他,还恐吓董某某说要把他的人体器官贩卖了。董某某被体罚得没有力气反抗了,后来我们就带他吃饭了。饭后睡觉时,由董某某的师傅毛某某和他睡在一起,而且寝室的门被反锁了,防止新人逃跑,反锁房门的是佟某某或张某某,只有他们有钥匙。第二天,我们寝室所有人轮番问董某某的情况。第三天上午,我们在窝点客厅上传销课,董某某想回家就哭了,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将他拉到寝室,我们听见里面有打人的声音,十几分钟后他们又把董某某带回听课了。以后几天基本都一样,董某某时刻在我们的监视之下,包括上厕所都要打报告然后有人跟着他去,他一次也没有离开过传销窝点,直到3月27日被解救出去。董某某一直想回家,但我们传销组织的规矩是,新人来了后就没有自由,未考察清楚我们的行业前不能离开,其实就是为了让他交钱加入我们的传销组织,这样我们才能赚到钱。扮演黑社会恐吓体罚新人,是为了让他害怕我们,并没力气反抗和逃跑。时刻看管他也是让他没机会逃跑。我们传销窝点的所有人都参与看管董某某,基本上都打过和恐吓过他。我们传销窝点的主任基本不待在我们寝室,寝室里平时管事的是佟某某和张某某,他们是寝室的管家。其他人还有毛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韩某、张某甲、苏某某、唐某某、王某某。(9)被告人朱某某供述证,2013年10月,我被骗到临潼加入传销组织。2014年3月19日,我们寝室来了新人董某某,我和张某甲就上去和他聊天,他有点怀疑,往外面走,我们传销窝点其他人就拦住董某某,让他坐在小凳子上。扮演“黑老大”的佟某某进来了,吓唬董某某说自己是贩卖人体器官的,如果不听话就把他的器官卖掉,还让董某某将身上带的手机、现金、银行卡等都拿了出来。这时刚冲进来的张某乙过来踢董某某背部,让他站直。后来佟某某让董某某做俯卧撑和上下蹲,我们和佟某某一起吓唬董某某。董某某还是不听话,想往外跑,被我和寝室其他人堵住,将他按倒在地,张某甲用手捂住董某某的嘴,还踢了他,我踩着董某某的脚,我们寝室其他人将董某某打了一顿,董某某害怕了就乖乖做起了俯卧撑和上下蹲。这时毛某某进来了,他又打了董某某。后来毛某某做了董某某的师傅,负责给他讲传销的规矩。晚上睡觉时,董某某被安排在寝室里面,毛某某和他睡在一个被窝,寝室的门也上了锁,防止逃跑。第二天,我们每个人都向新人提问题,如果他的回答我们不满意就让他做上下蹲,董某某不想做,就用头撞墙,张某某看见了就叫我、张某乙和董某某到我们睡觉的房间,张某某抓住董某某的头发往墙上撞,我和张某乙就一边站着。过了一会毛某某进来了,他又抓住董某某头发在墙上撞了两下。接着佟某某进来了,他让董某某想开点。下午我们在房间上传销课时董某某哭了,张某某将董某某叫出去了,毛某某、张某乙也出去了,当时佟某某就在外面,至于他们在外面做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上完课我看见董某某嘴角上有血丝,应该是被打了。董某某在我们窝点一共待了8天,每天听传销课、玩牌、聊天,但是一切行为都在绝对监视下,就连上厕所也要向我们打招呼,寝室其他人跟着他,不允许离开我们传销窝点,直到3月27日被警察解救。(10)被告人苏某某供述证,2014年3月初,我被骗到临潼加入了传销组织。2014年3月19日左右20时许,我们位于临潼区小寨村一处三层民宅的传销窝点来了个新人董某某,当时我和张某甲等人在别的屋子里,看到其他人都往董某某进的屋子里去,我也跟着去,进屋后看到张某某出去了,董某某也想往外走,被走在我前面的人往屋里推,他想反抗,其他人就用脚踢他或用拳打他,他被三、四个人按倒在地,佟某某掐着董某某的脖子让他老实点,他就乖乖趴在地上。佟某某找了个凳子坐在董某某面前,我和其他人站在两边,佟某某让董某某把鞋换成拖鞋,又让他把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董某某就把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掏出来放在地上。后佟某某又让董某某做俯卧撑,董某某一会儿就做不动了,这时张某某回到屋子,他在董某某腿上踢了三、四脚,佟某某、朱某某也踢了董某某几脚,还打了几拳,张某某按住董某某的胳膊和肩膀把他压在地上,董某某的腿在地上乱踢,朱某某和另一人就压住董某某的腿,董某某才不动了,张某某也松手了。佟某某接着让董某某做上下蹲,有10分钟左右董某某就做不动了。佟某某安排董某某在我们寝室睡觉,毛某某睡在身边负责看管。第二天早上7时,我们看到毛某某在董某某身边,才知道毛某某是董某某的师傅了。8时左右我们所有人在传销窝点上课时,董某某坐在凳子上哭,毛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就和他去了别的房间,过了10分钟左右四人一起回来上课。此后董某某就被我们传销组织成员看管起来,他做什么都要向毛某某说,得到允许才可以做,并且要在毛某某监视下完成,董某某上厕所也要有我们传销组织成员陪同,防止他逃跑。平时白天我们都在寝室里上课或聊天,晚上也在我们传销窝点睡觉,直到3月27日警察将他解救出来。我们传销窝点所有人都参与看管董某某。我没有打过董某某。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2014年3月初,我家来了两个小伙子说他们是在石油城里面干活的,要租房,我就把我家三楼的两间房屋租给了他们。我家大门平时不关,那些人什么时候来的我不知道,他们平时活动的就那两个人,其他人不出来。后来那些人被警察带走了,说是搞传销的。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2014年3月18日下午,我收到一个短信称西安这边招电焊工,我看工资高就于3月19日下午到了临潼,张某某接我到石油城旁边一个村子一户民宅的三楼,我呆了约十分钟感觉不对就往门外走,门口有十几个年轻小伙子把我推到屋子里,然后有几个把我按倒趴在地上,有几个对我拳打脚踢,我当时喊救命,他们有人用毛巾塞我嘴,我咬了他一口,佟某某就用手掐我脖子,恐吓说要把我人体器官卖了之类的话,然后佟某某扮演黑老大吓唬我,其他人站在旁边配合,让我把鞋换成拖鞋,他说话时我没有看着他,他就用两个手指在我眼睛上抠,然后他让我将身上东西全部掏出来,我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30元现金都被他们拿走了,然后他让我做上下蹲,我做的时候他们主任回来了,用手抓住我的头发把我头往墙上撞,还用脚在我胸口蹬了几脚。后我实在做不下去了,张某某和朱某某两人对我拳打脚踢,晚上毛某某和我睡在一个被窝里还用手压着我的胳膊,张某某用钥匙将门反锁了。到了第二天,他们又让我做上下蹲,后寝室里的人轮番问我的情况,当天他们让我做上下蹲做的腿都走不动路了。上午的时候,张某乙问我家庭情况时嫌我回答慢了,他用手在我头上扇了几下。我上厕所时毛某某跟着我去看管着我,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我在上传销课时想家就哭开了,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三人把我拉到寝室里面,佟某某在我左眼睛扇了一巴掌,用脚在我胸口踹了十几脚,毛某某和张某某把我按倒在床上,用脚在我的腿上又踢又踹,打了我好长时间,打完以后他们又把我拉回去听课。以后每天都是这样,我完全没有人身自由,他们时候看管着我。直到3月27日被警察解救。我在那里呆了八天时间。那个传销窝点里的人都看管过我,佟某某、毛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都打过我,我第一天来的时候,被好多人按在地上,有好几个人都对我拳打脚踢,我没看清楚是谁打的我。4、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2014年3月27日下午,群众举报临潼区小寨村有传销人员,公安临潼分局火车站派出所出警,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等人。经审查,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对非法拘禁董某某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证,2014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佟某某、张某乙、朱某某、毛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分别对非法拘禁董某某作案现场(位于临潼区小寨村二组李某某家中)进行了辨认,公安机关绘制平面图并拍照固定证据。(3)辨认笔录、被辨认照片证,2014年3月28日,董某某从七人中辨认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白可勒、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等人为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4)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佟某某,男,蒙古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张某某,男,汉族,1995年9月4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毛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张某甲,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张某乙,男,东乡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韩某,男,汉族,1992年10月25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唐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5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赵某,男,汉族,1993年12月2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朱某某,男,汉族,1992年6月18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苏某某,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不同证据,亦未对公诉机关的举证表示异议。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对非法拘禁的经过当庭作了供述,该供述与以上证据相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为达传销之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共同预谋且均积极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非法拘禁被害人过程中,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佟某某、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唐某某、赵某、朱某某、苏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故对张某某、赵某之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三、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四、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五、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六、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七、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八、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九、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十、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景顺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