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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蒋能与汤宝玉、王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能,汤宝玉,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蒋能,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汤宝玉,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胜,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蒋能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汤宝玉、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9341元,执行费1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王胜银行存款114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崂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