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永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476号罪犯刘永平,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满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平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11年4月15日因盗窃被锡林郭勒盟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