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再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张同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敏钦,张同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再终字第0000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敏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同金。申请再审人徐敏钦因与被申请人张同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徐敏钦未有在本院催缴上诉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为由作出(2014)连诉字第0385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裁定书送达后,徐敏钦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称其在通知规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并将缴款凭证提交给原审法院。经原审法院核查,徐敏钦已在通知规定期间内缴纳了上诉费500元,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寄交原审法院,但由于内部交接原因,原审法院未将上述缴款凭证上报本院,导致本院(2014)连诉字第0385号民事裁定错误,应按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诉字第0385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