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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金春慧与王坤、黄玉生、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慧,王坤,黄玉生,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金春慧,女,朝鲜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王坤,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黄玉生,男,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王玉华,女,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申请执行人金春慧与被执行人王坤、黄玉生、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黄玉生工资每月收入3,000.00元,王玉华每月工资2,000.00元,提取期限自2015年3月份起到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0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