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何启广与肖小莉、陈继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广,肖小莉,陈继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980号原告:何启广,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肖小莉,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继雨,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何启广诉被告肖小莉、陈继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启广撤回对被告肖小莉、陈继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菲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