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子琴与王京水、王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琴,王京水,王京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507号原告王子琴,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浦城县南浦镇和平路农民。被告王京水,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铁路局南平工务段职工。被告王京连,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海斌,福建海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琴与被告王京水、王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子琴于2015年2月1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王子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思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为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