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91号原告: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振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梦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滁州市东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梦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