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龚文艺与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艺,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2586号原告:龚文艺,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徐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文艺诉被告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文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文艺撤回对被告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文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世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