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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远开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远开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194号罪犯李远开,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李远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月1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李远开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远开减刑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远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4—2013.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5—2014.4月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远开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远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