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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阳与赵忠生、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赵忠生,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阳,男,现住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生,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魏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赵忠生、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