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阳与赵忠生、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阳,赵忠生,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刘阳,男,现住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生,男,现住秦皇岛市。被告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法定代表人魏轶,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赵忠生、秦皇岛市普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