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信桥与周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桥,周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849号申请执行人:王信桥,男,1938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安林,男,1969年9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告周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信桥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2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时止。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周安林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须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仍需继续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明执字第00849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