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刘旺鸿诉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鸿,刘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刘旺鸿,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刘建伟,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旺鸿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旺鸿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旺鸿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