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刘旺鸿诉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鸿,刘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刘旺鸿,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刘建伟,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旺鸿诉被告刘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旺鸿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旺鸿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