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于效敏与于兰香、于花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效敏,于兰香,于花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于效敏,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被告:于兰香,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被告:于花香,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效敏诉被告于兰香、于花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效敏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效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效敏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相继军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