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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于效敏与于兰香、于花香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效敏,于兰香,于花香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26号原告:于效敏,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被告:于兰香,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被告:于花香,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效敏诉被告于兰香、于花香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效敏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效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效敏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相继军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