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2015)惠湾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身份证号码:4211261986********。被执行人:韦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韦某某应向张某某赔偿18059.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费170.9元,以上共计18480.48元(注: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韦某某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某某名下有车辆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韦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粤B24H**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曼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