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崔小淋与王恩财、程红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小淋,王恩财,程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保字第00514号原告:崔小淋,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胡旗保,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园,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恩财,男,1967年2月22日,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程红旗,女,1967年12月30日,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小淋诉被告王恩财、程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小淋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价值16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小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恩财、程红旗价值相当于1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 艳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强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