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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XX与王洪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洪贞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洪贞未能按(2014)临民二初字第196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洪贞在临江市财政局保全的工资款6800.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洪贞在临江市财政局保全的工资款6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