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XX与王洪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洪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洪贞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洪贞未能按(2014)临民二初字第196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洪贞在临江市财政局保全的工资款6800.00元,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洪贞在临江市财政局保全的工资款6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