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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1日经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羁押于藁城区看守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藁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许某、李某、李某甲、李某乙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石刑终字第00703号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双方达成民事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5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无证酒后驾驶河北AZP6**(系农机过期牌照)农三轮沿藁城区马庄村南北大街,由南向北行至衡井线马庄路口南200米处时,将同向步行的李某丙撞倒,造成李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以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无证酒后驾驶河北AZP6**(系农机过期牌照)农三轮沿藁城区马庄村南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衡井线马庄路口南200米处时,将同向步行的李某丙撞倒,造成李某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经藁城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藁公交认字(2014)第02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丙亲属共计17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证人刘某、张某等人证言;3、现场提取玻璃、大灯碎片照片;4、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5、受害人尸检报告;6、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驾驶证查询结果单;9、交通事故现场图;10、现场勘查笔录;11、交通事故照片、扣押涉案三轮车照片;12、李安显对涉案三轮车的辨认笔录;13、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14、证人许某等人出庭作证;15、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据;16、刑事谅解书;17、撤诉申请书;18、藁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19、立案决定书、逮捕手续、裁判文书等其他相关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证、酒后驾驶过期牌照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文平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