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孟鸣凤与朱鹏宇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鸣凤,朱鹏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鸣凤,女,1977年4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鹏宇,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上诉人孟鸣凤为与被上诉人朱鹏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鸣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丽美审判员 赵 政审判员 方 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