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甲勇与被告董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勇,董林国,杨立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01-2号原告宋甲勇,男,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林国,男,生于1972年4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杨立新,男,生于1975年2月12日,汉族,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勇与被告董林国、杨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董林国、杨立新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案外人宋甲峰所有的鲁AXXX**号汽车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宋甲勇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宋甲峰名下的鲁AXXX**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庞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